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企业登记须知
企业登记须知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上级主管单位或组建公司全体股东(自然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主管单位批复或股东组建公司协议书;
3、主办单位资格证明或投资各方的股东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集团登记
企业集团的登记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有法人资格。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要提供的文件: 1、由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2、企业集团章程;3、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4、母公司对集团成员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供的文件: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由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4、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的资格证明;5、验资报告以及公司住所使用证明;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东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供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0、公司住所证明。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登记机关加盖印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责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适相应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需要提供的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3、组织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营业性单位登记
营业性单位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营业性单位设立登记需要提供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
2、企业法人和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3、负责人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明;
4、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或决定;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需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九)注销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公司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有关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算债权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公章。
(十)企业年度检验
1、企业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2、企业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年检应当于3月15日前提交年检资料,逾期提交年检资料或年检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期间,可视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4、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查处。
5、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企业应依法交纳年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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