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和省、市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办理2010年度验照手续。各应验照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所或其指定地点、时间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并须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验照表和其他验照材料。
对在2011年5月31日前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海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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